文檔法規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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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

國防部所屬單位檔案應用要點

檔案應用相關表格

民眾閱覽室設施/本中心民眾閱覽室配有電腦、印表機、閱覽桌椅、文具、手套、放大鏡、老花眼鏡、目錄架、摺頁及相關表單供民眾處理檔案應用相關作業使用。

檔案室聯絡電話: (02)2653-6932

聯絡人: 陳沛岑 士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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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1.檔案應用申請書如何取得?

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填表須知可逕向本中心所設之檔案室向檔案管理人員索取,或至本中心文書檔案專區/檔案應用網站下載使用。

Q2.申請檔案應用服務有哪些資格限制?

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填表須知可逕向本中心所設之檔案室向檔案管理人員索取,或至本中心文書檔案專區/檔案應用網站下載使用。

Q3.檔案應用申請案件准駁期限為何?

受理申請後,自受理日起15日內,本中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以延長至30日(延長期間不得逾15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資料送達日起算。

Q4.檔案應用是否可申請使用原件?

應用本中心檔案以提供複本為原則,如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中述明理由。

Q5.要帶什麼證(文)件申請檔案應用呢?

(一)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人印章。 (二)授權或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授權書正本或委任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印章。 (三)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Q6.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注意及辦理事項?

(一)於收到核准檔案應用通知後,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至單位指定處所,主動出示單位通知(函)、申請審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並依程序完成登記後,始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履行,應主動與單位承辦人員連絡及協調應用時間,以利先期備妥檔案以供應用。

(二)檔案提供申請人應用前,應先請申請人確認檔案數量無誤且詳閱檔案應用須知無異後簽收,始得應用。

(三)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檔案或黏添任何附加物品。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申請人於閱覽或抄錄檔案時,如有發生前三項所列情形者,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